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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0:01
来源:本站
安庆市慈善总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庆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AnQ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AQ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愿参加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开展公益捐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美好安庆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安徽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湖心北路76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爱心救助、发展慈善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款物。筹募和管理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接受其他慈善组织和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及救灾赈灾捐赠;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危济困。开展以扶危、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等为重点的慈善救助活动,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必要帮助;
(三)赈灾救助。当国内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救灾的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援助活动;
(五)志愿服务。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合作。加强同境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增进友好交往,合作开展慈善公益项目,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七)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理论研究。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开展国内外慈善理论、方法和经验研究;
(九)宣传教育。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传播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普及慈善理念,多渠道多领域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
(十)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市内外文化、科学、艺术、宗教、企业等社会各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对外形象;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庆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总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报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批;
(二)负责重大问题决策;
(三)负责重要人事调整的审核,报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批准;
(四)负责重大慈善项目的审核、审批;
(五)负责慈善资金投资方向审核,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驻会会长业务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驻会)、秘书长、监事长组成,其职权为:
(一)负责按要求抓好各项日常工作的落实;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总会行政、人事、财务等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三)负责定向捐赠款物安排、各类善款的拨付;
(四)负责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发放、其他管理费用支出的审定;
(五)负责各类慈善项目在全市推动组织、协调和督办,负责各类慈善项目所募资金下拨的审批;
(六)负责组织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执行副会长(驻会)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驻会会长业务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对本会发展谋划和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驻会会长业务会;
(二)指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本会发展谋划和自身建设;
(三)负责督促各内设机构完成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任务;
(四)负责本会经费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审核;
(五)负责与市委、市政府沟通协调工作;
(六)协助会长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二)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捐赠活动;
(三)安排或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驻会)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长、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驻会会长业务会,监督理事会程序的合规性,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对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三)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或购买服务;
(三)会费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类捐赠、政府资助、捐款利息、兴办实体收入、会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年度的财务情况以及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和项目管理的原则,从立项的合规审核、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等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进行,重大项目要事先报主管局备案。捐赠的项目资金使用去向和实施情况,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公开公示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复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有关资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并改正,或者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核后报会员大会表决审议。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由安庆市民政局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