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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09:33
来源:本站
安庆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弘扬慈善精神,推动“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实现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规范开展救危助急、济困帮扶,确保用准用好慈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庆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通知》以及《安庆市慈善总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救助精准、结果公正;
(二)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所筹集的善款金额实行宏观调控;
(三)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原则,鼓励勤劳自救,积极进取;
(四)坚持属地救助原则。市慈善总会主要负责对城区申请人进行救助;
(五)坚持不重复救助原则,同一对象同一救助类别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性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条件者,按照就高原则救助。
二、救助范围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困难对象。
三、救助对象
1.孤、寡、老、残需要临时救助者;
2.特困家庭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上学有困难者;
3.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者;
4.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特殊困难者。
四、救助类别及标准
(一)助医救助
1.衔接救助:经城乡医保补偿和政府救助后,自负部分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困难家庭中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白血病、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患者,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助学救助
1.当年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困难学生:市慈善总会联系爱心组织、单位和个人予以帮扶,具体帮扶数额由爱心组织、单位和个人确定;
2.因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致使意外伤害或有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在读大中专(含高职院校)学生,可以给予每人2000元至4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3.生活特别困难造成子女面临失学、辍学的困难家庭(已享受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除外),其子女为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当年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助困救助(应急救助)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已享受政府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家庭或个人每年最高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如遇特殊情况,引发社会较高关注度的,调查核实后,由市慈善总会集体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救助
遭遇台风、洪涝、冰雹、地质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严重受损或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市慈善总会集体研究决定救助标准。
五、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对象认定
1.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确定是否为本办法救助对象;
2.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确定救助类别。
(二)申请资料
1.安庆市慈善总会个人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3.被救助人、家庭或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4.困难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复印件或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社)、乡(镇)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由当地慈善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把关;
5.已接受社会救助的相关资料;
6.申请医疗救助:就医和费用结算证明,包括病情诊断书或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保报销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等;
7.申请助学救助:新录取大学生需提供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在校就读证明,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三)审批发放
1.申请救助者应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2.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定期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3.资金发放采取多种形式:银行转账、上门慰问、发放现金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核实了解家庭经济状况,致使无法判定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家庭成员存在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七、责任追究
1.上报申请救助材料时,申请人应本着实事求是、保证真实的态度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救助资金的,将立即停止救助,追回被骗取的慈善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2.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慈善救助,威胁、侮辱、打骂救助工作人员,扰乱慈善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及时邀请公安机关介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庆市各县(市)困难对象申请救助的,由市慈善总会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九、通过基金、项目等形式进行定向救助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