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4-04-23 10:46
来源:本站
安庆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安庆市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的各项社会捐赠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五条 公益慈善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项目评审、签约、实施、项目资金拨付、项目监督、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慈善项目的设立要符合党的政策方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会章程和宗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立项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助医和救灾等社会救助项目及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领域社会公益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本会章程规定范围的;
(二)同一申报主体,之前的执行项目未通过审计或同一项目未结项而再次进行立项的。
第八条 慈善项目发起设立分两种情况:
(一)由本会发起设立。本会可依法依规向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慈善项目。
(二)合作项目。由捐赠方自愿依法依规向本会捐赠,并经本会认可的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设立的项目。
第九条 立项材料主要有:设立项目函、捐赠方资质、捐赠资金数额、捐赠物资品种规格质量、项目协议(草案)等相关材料。
(一)捐赠方设立项目函:项目基本信息、发起方简介、实施计划、资金来源、经费预算等有明确的阐述,立项函需加盖公章或捐赠人签名。
(二)捐赠方资质材料:捐赠方是机构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上述材料如是打印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捐赠方是个人的,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捐赠物资相关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产品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价格相关材料等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协议:详细约定项目实施、管理、运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签约
第十条 筹募项目部(网络募捐部)对立项的项目以电话、面谈、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调研,并提前报送分管领导审阅,驻会会长业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筹募项目部(网络募捐部)与分管领导应视情况进行实地访察评估,提交访察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获得立项审批后,如该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执行,本会应与项目执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附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方案执行。筹募项目部(网络募捐部)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材料、图片及影像资料。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本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以及对外宣传时,应注明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各方应注意维护社会形象。如需使用相关单位的形象标志,需与相关单位确认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要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慈善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根据项目预算按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不得无故调整。如果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驻会会长业务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项目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项目监督、审计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实时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配合本会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金额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本会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项目实施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本会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
立项材料、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决算和项目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实施部门按要求归档后,交综合部(财务审计部)妥善保管。综合部(财务审计部)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作协议书签订后,主件交由综合部(财务审计部)存档,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由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九条 慈善项目的终止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由本会与捐赠方及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驻会会长业务会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三)违反本会有关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
(四)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本会名誉的。
(五)根据协议约定的情形终止。
第三十条 项目终止后,由本会冻结项目资金余款和物资。本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项目款项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通报捐赠人,剩余资金和物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募捐方案办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本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如对本会造成损害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相关方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执行相关单位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本会,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本会。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庆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